黄自家主任(法律工作者),望江县杨湾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法学大专学历,1997年开始执业,具有20余年的执业经历。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劳动工伤、经济合同等官司的诉讼。为什么要找一个经验... 详细>>
律师姓名:黄自家律师
手机号码:13074035302
邮箱地址:1477536455@qq.com
执业证号:31216181100064
执业律所:望江县杨湾法律服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杨湾镇曾墩街道49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14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
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机动车事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