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0-7403-5302

您所在的位置: 安庆望江黄自家律师 >法律文书

律师介绍

黄自家律师 黄自家主任(法律工作者),望江县杨湾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法学大专学历,1997年开始执业,具有20余年的执业经历。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劳动工伤、经济合同等官司的诉讼。为什么要找一个经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自家律师

手机号码:13074035302

邮箱地址:1477536455@qq.com

执业证号:31216181100064

执业律所:望江县杨湾法律服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杨湾镇曾墩街道49号

法律文书

第二次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规定

一、第二次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送达15天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即告生效;二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如下:

(1)判决书自当事人收到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上诉期间,采取公告送达的,从公告日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双方不是同时收到的,分别计算上诉期间;

(3)一审判决上诉期间为15天,超过上诉期间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4)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期。

二、离婚判决书范文

原告x x x(又名x x x ),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x x省x x市x x镇x x村8组13号。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 x x,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 x x 与被告x x 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 x x 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被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 x x 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2001年生一子取名x x x ,2003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出走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4年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其起诉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务工期间认识、恋爱并同居,2001年农历6月20日生一子,因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儿一直随原告的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VCD机一台,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从2004年以来,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从事职业,原、被告相聚时间较少,逐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照片,x x 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关系,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长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x x x 与被告x x x 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三、共同财产VCD机一台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一方或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x x x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x x x

三、离婚诉讼费是多少

离婚诉讼费主要涉及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

立案时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是向法院交纳的费用,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若涉及到财产分割,总额不超过20万元部分,不加收案件受理费;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加收案件受理费。如果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根据保全财产数额来交纳保全费用。保全财产不超过1000元的,需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交纳;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dcls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杨湾镇曾墩街道49号

手机号码:13074035302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